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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广东省东莞市

公司网站:https://yjhb666.zhaos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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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许可证办理
时间:2020-03-12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 第3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的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下文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形成自行监测资料备案及公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及公开资料

(一)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无硬性格式要求,但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请各排污单位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考附件1格式,编制生成自行监测方案。此外,自行监测方案内容还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文件要求,确保符合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

(二)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无硬性格式要求,但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达标情况,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按要求开展的其他自行监测结果等。

请各排污单位根据2019年全年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参考附件2格式,编制生成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二、备案及公开要求

(一)对于我市已申领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即“国排证企业”)

1. 应当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文下简称“全国平台”)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保存后提交审核;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的,还应当在变更后的五天内登录“全国平台”编制更新并公布新内容。

2. 应当登录“全国平台”,在“数据采集-企业信息填报-年度报告”栏目中新建并将2019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提交公布。

3. 应当将在用的新自行监测方案以及历年的年度报告共同汇编成册,形成企业内部纸质版资料,并按企业内部档案编码原则,加盖企业公章后进行统一保管备案备查。

对于上述备案及公开工作,国排证企业应当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对于我市延续/以往国家重点监控属性的企业(即“国控企业”)

1. 若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则按照本文第二.1点内容进行备案及公开;若暂未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则应当将新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后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内容,将上述资料归档保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2.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七条内容,国控企业还应当将自行监测方案及其2019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的纸质版加盖企业业务章(含封面章、骑缝章),一并报送至我局完成备案工作(纸质版报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东莞生态环境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万先生 0769-23391200)。

对于上述备案及公开工作,本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 考虑春节假期有可能影响邮政,故请国控企业在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

(三)对于我市其他排污单位

1.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应当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并按照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2.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第十条规定的方式、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

三、监督与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若排污单位存在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未按规定对所排污染物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等行为,由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自理、后果自负。一经查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第7.4项等内容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条进行责罚。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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